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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部委联合下发通知 严控稀土等产品出口

发布时间:2005-12-16 浏览:9931次
  近日,经报请国务院批准,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土资源部、海关总署、国税总局、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通知,布置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有关措施。

  通知明确,要控制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。对于部分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,从保护国内资源的角度,在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,也要进一步控制出口数量。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。焦炭出口配额量维持上年水平,不再增加。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。汽、煤、柴油的出口数量,由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,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。2006年,除大连西太平洋、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,不再批准其他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。中石油公司、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(包括供应港、澳航煤等),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,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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